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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单位投资逾7千万政府办公用地须国务院批准
2012-07-05 11:50
责任编辑:网络转载 来源:我要投搞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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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办公楼项目,且投资规模在7000万元以上,其项目用地须经国务院批准。就国土资源部、发改委最新发布的2012年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今天作出解释。

这位负责人表示,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同时,放宽钼矿项目的用地限制,从严稀土项目用地审批,稀土项目除优化重组项目外禁止用地。

新建办公楼省级部门无权审批

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介绍,2007年11月,中办及国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实施意见》、2006年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及《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都对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明确了有关规定。

“此次发布的2012年版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强调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审批权限。”廖永林说。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录,明确了项目审批权限。对于各级政府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应至少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或省级以下政府职能部门无权进行相关项目审批。

根据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录,对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以及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下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一律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则应由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等。

住宅项目容积率必须大于1

廖永林表示,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录另一个重点就是,规定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据介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版)》中已明确“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2010年,国土资源部会同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这是部门联合发文中首次对住宅用地规划建设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为依法查处违规别墅类用地提供了量化标准。

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有关通知,要求对发现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的出让公告,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

钼矿用地解禁稀土用地严控

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录,对一些国家重点矿种用地政策也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调整主要是将原先一概列入禁止目录的钼矿分规模区别对待,稀土则除了优化重组项目外禁止用地。

廖永林透露,在通知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钼矿目前未列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同时,近年来随着我国地质勘察的不断深入,国内钼资源储量持续增加。此外,从2009年开始已经由大量出口变为净进口。因此,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录在符合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适度开发大型钼矿。

对于稀土项目用地,廖永林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原则上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勘察、开采登记申请,禁止现有开采矿山扩大产能。同时,“十二五”期间,除国家批准的兼并重组、优化布局项目外,停止核准新建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禁止现有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根据国家对稀土开采的这些规定,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录将“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列入禁止用地项目中。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N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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