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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拒男雇主暧昧遭欠薪 偷拿金项链被判1年半
2012-07-05 12:08
责任编辑:网络转载 来源: 我要投搞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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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讯 雇主拖欠工资,保姆偷拿手机“抵薪”,近日郑州保姆张芸(化名)因此获刑十年,引发各大媒体和无数网友关注。

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最近在益阳沅江也发生了一个极其相似的案例,因拒绝男雇主暧昧请求,事后屡遭刁难,工资还被一再拖欠,无奈之下刘丽(化名)同样选择了偷拿雇主金项链“抵薪”。

7月2日,该案在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当审判长宣布自己将获刑一年半时,刘丽当场嚎啕大哭:“是他欠我的工资不给,我才拿他的项链啊!”

拒绝男雇主暧昧要求后遭欠薪

刘丽是益阳沅江人,38岁。今年春节刚过,刘丽经人介绍来到沅江郭某家当保姆。3月初,郭某的妻子因有事去乡下了,早已对刘丽有想法的郭某,趁机对她提出不正当要求,被刘丽一口拒绝。

原以为就此相安无事,没想到郭某对此怀恨在心,生活中处处刁难不说,还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5月下旬,刘丽再次向郭某夫妇提出要领工资,郭某当着她的面,对妻子说:“这个女人太不听话了,而且很懒,工资只能半年发一次。”

刘丽气坏了,本想反驳,考虑到这份工作,话到嘴边又收了回去,无奈之下只得继续工作。

无奈之下偷拿雇主金项链“抵薪”

几天后,刘丽在打扫房间时,发现郭某的手提包丢在沙发上,刘丽怀着好奇心打开一看,里面有一条刚买的黄金项链,旁边的发票显示价格为6286.6元。

刘丽心想,刚好跟我这几个月的工资差不多。她把项链放进了自己的口袋,并悄悄藏到了地下室窗台下的杂物堆里。

当晚,郭某发现项链不见了,刘丽谎称不知道,郭某报警,刘丽慌张的样子让民警起疑,民警调取小区监控后,在地下室找到了项链,随后刘丽归案。

盗窃罪名成立一审获刑一年半

7月2日,此案在沅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刘丽的辩护人辩称,郭某拖欠工资在先,才导致刘丽偷他的项链,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即使构成盗窃罪,也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即便郭某拖欠刘丽的工资,也不影响刘丽的罪名和量刑,因为拖欠工资和盗窃项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涉案价值数额较大,应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非法所得。

相关链接

郑州保姆偷手机获刑十年

因雇主拖欠工资,在郑州市一居民家做保姆的张芸拿了雇主手机一部。6月27日,郑州管城法院审结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芸称真没想到手机价值6万多元,此案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多名律师认为此案判10年量刑过重。7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消息称,该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律师点评

“此案与郑州案相似但也有差别”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介绍: 根据相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两千元至两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法院据此判决保姆一年半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此案中被告人偷拿项链时,已明确知道项链价值,而在郑州保姆偷手机一案中,因天价手机超出常人对手机的一般认知价值,加之一审法庭认定事实出现偏差,所以还是有所差别。

记者手记

保姆的弱势地位应予重视

保护弱者应是这个社会的基本前提。保姆偷窃雇主,显然违法,应予惩罚;但雇主拖欠工资在前,却也不够仁义。在这两起高度相似的案件背后,折射更多的是保姆这个群体的弱势地位,被雇主拖欠工资无处维权,遭雇主骚扰无处申辩……最后只能想到偷拿雇主财物的办法来抵消心理上的不平衡。

近年来,保姆市场发展迅速,保姆行业却不够规范,保姆和雇主间的矛盾时有发生。一方面,因保姆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等相关知识缺乏,加上大多没有正规公司做后盾,维权非常困难;另一方面,雇主对待保姆缺乏比较平等的关系,有些人甚至拿保姆撒气,造成这方面关系恶化。所以根治类似矛盾,还应先从规范行为入手。(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张怡爱 实习生 张刘薇子 贺双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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