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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不可取代饮料供应 高温作业工种清凉饮料省不得
2012-07-05 11:43
责任编辑:网络转载 来源:新民晚报 我要投搞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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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消息:高温费提高了,清凉饮料消失了。申城连日高温,一些职工发现,单位今年停止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专家昨天提醒,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还应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由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能引起水盐代谢紊乱,而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因此,为高温作业的职工保证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历来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

  同时,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至于本市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相关专家表示,目前的标准是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企业在这四个月中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本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专家提醒,企业应制订合理的高温费发放办法,并依法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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