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合肥市工商局与合肥市消协联合召开“合肥市汽车销售及维修企业合同格式条款行政指导会”,发布了汽车销售及维修领域的十类典型“霸王条款”。打算买车的市民或者有车一族可以留意一下,以后就能少“上当”了。
霸王条款一:免除自己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如“出库后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出库后,若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自行与厂家指定的服务站直接联系”。
霸王条款二: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因生产因素变动致使甲方不能依约交车时,甲方可取消合约,可能加重消费者责任”。这是经销商擅自解释或扩大“不可抗力”的范畴。
霸王条款三:定金超过法定数额。定金属于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霸王条款四:要求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
霸王条款五:限制已售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乙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作出租车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
霸王条款六:规定消费者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无论是专业知识的限制还是缺陷瑕疵的隐蔽性都使得消费者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质保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霸王条款七: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混用不清。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种条款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
霸王条款八: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如逾期付款提车的违约责任与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不对等。
霸王条款九:非指定维修厂保养、不按规定保养拒绝保修。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汽车在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这种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其次如果只是更换机油、三滤,检查螺丝松紧、刹车片薄厚这些简单的常规保养,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一定等级的资质,其保养记录都应被认可;再次如果汽车本身出现与保养或维修无关的质量问题,厂家仍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霸王条款十:限定诉讼经营者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独占管辖权。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卖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记者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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