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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合肥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案件16件17人
2012-06-25 18:01
责任编辑:网络转载 来源:合肥晚报 我要投搞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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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检察院大部分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都由检察机关自我发现,以及相关部门移送。”在今天上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鼓励市民能够掌握正确的举报方法和途径。同时,市检透露,6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检察长将会在政通大厦以及合肥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接待群众举报。

    据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世斌介绍,自6月25日至29日,市检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举报宣传活动,这次举报的宣传主题为“惩防并举,保障民生”。“举办举报宣传周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反腐防腐意识。”

    据了解,此次宣传的重点在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以及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黄世斌副检察长介绍,自2011年1月份以来,已经查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70人。而从2011年3月份,全市反渎部门共立案查处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27件32人,其中大案10件,要案2人。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共16件17人。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拆迁领域成为影响民生民利和渎职犯罪易发高发的重点领域。反渎部门将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作为重点,集中精力进行查处。”反渎职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据了解,在此次“举报宣传周”中,6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将会在政通大厦以及合肥市联合接访中心接待群众举报。

    同时,检察机关还表示,市民也可以通过自己认为方便的形式来进行举报。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举报电话为12309,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电话为0551-3662000。此外,市民还可以登录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网址或者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网址进行举报。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举报权利,严厉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实习生 余劲松 陈成 本报记者 刘晓平)

    【案例】

    征地专款中捞油水被判刑

    方某某(男,1953年2月出生,原任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罗岗社居委党支部书记)、朱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原任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罗岗社居委会计)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9年4月被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09年8月17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作出一审判决。二人上诉后,同年10月1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方某某、朱某某在分别担任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罗岗社居委党支部书记、会计期间,在协助开发区管理征地“三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劳动力补偿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从征地“三费”专款中借支150万元供他人用于注册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

    非法谋利益受贿被判刑

    刘某某(男,1958年8月出生,原任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党总支书记)涉嫌受贿案,是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的线索,经过前期缜密侦查后,于2010年5月16日决定立案侦查的。同年5月28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8月26日,包河区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在担任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平塘王村党支部书记及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淝河路改造“拆迁安置恢复楼”及“兴平工业区”两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工作之机,在承接工程、土地转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81.1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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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 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