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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生活消费关注福喜:维护消费者权益看消协的
2014-08-01 17:26
责任编辑:中国网 来源:未知 我要投搞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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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喜事件持续至今,消费者的维权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消费者到底该找谁索赔?怎么索赔?维权究竟有戏与否?

记者为此特意采访了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的官振鸣律师和胡晓颖律师。官律师告诉我们,《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包括: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消费者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很明显,福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那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怎么才能把维权进行到底呢?

我们先得理清楚福喜,洋快餐品牌和消费者三者的关系。福喜作为供货商,直接面对的不是消费者,而是各大快餐品牌,即销售商。这也就是说,福喜和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在这方面,福喜并不需要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洋快餐品牌可以以福喜违约或者侵权为由向其索要赔偿。而消费者,从溯源上来讲,理应向销售商,也就是洋快餐品牌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时问题又出现了,在不提供发票,只有机打小票的洋快餐面前,消费者该如何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店消费过?或者说,如何证明自己曾服用了福喜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从证明。官律师表示,机打小票的真实性无从考证,无法证明持有者曾在该店消费,小票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况且,不同于三鹿奶粉事件,福喜事件并没有明显造成消费者身体不适。就算消费者出现身体不适,也没有办法证明此类不适是由于食用了福喜生产的食品。因为福喜到底从哪个批次开始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该侵权行为持续了多久,这些都无从查证。

另外,《食品安全法》对这类事件的实施细则并不够具体,或者说,处罚力度还不够,部分界定略显模糊。比如:在销售者明知所售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这就给了销售者以“不知者不罪”的托词,更刺激了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关于“消费者的损失”概念也很模糊。什么叫做消费者的损失呢?是必须要出现身体不适么?但你能说这次福喜事件消费者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么?

综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个体的形式索要赔偿的成功几率是微乎其微的。那么现在维权唯一的出路就是由公益组织代表消费者群体提请公益诉讼。

据胡律师表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公益诉讼被写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公益诉讼便成了一种弥补法律漏洞的手段。

消费者如果作为单独的个体,维权是很困难的。由公益性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从法理上来说,不仅使诉讼变得切实可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在这次福喜事件中,从法院设立角度出发,赋予了消协职权可直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

由于2013年起,公益诉讼才被写入民事诉讼法。可以说,实践中,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由公益组织提请公益诉讼的事件史无前例。目前最适合出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显然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使命的消协了。当编辑就此情况多次致电上海消保委,想要询问如此关注福喜事件的他们是否有将公益诉讼提上日程。而这一通通电话等来的答复,或是无人接听,或是拒不接受采访,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也是迟迟不见反馈。当消费者迫在眉睫需要消协来伸张正义时,消协,你在哪儿?我们迫切地等着“第一个吃螃蟹”的勇者啊!消费者维权是否有戏,就看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使命的消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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